国外有关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的规定

十二月 25, 2018 |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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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有关域名商标冲突解决做相应的规定。在美国,主要采取反淡化理论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在英国,处理关于域名的纠纷主要是以1994年的《商标法》和衡平法上的“假冒行为”为审判依据。

1、在美国,主要采取反淡化理论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1996年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案》(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RL.104-98,1996),实际上该法仅有5个条文,是对美国商标法第43条的修改。其立法宗旨在于配合TRIPS协议第16条有关保护未注册外国著名商标的规定而制定,但它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己注册的外国或本国商标,而包括未经注册的外国著名商标。该法加强了美国要求各国贸易谈判伙伴给美国著名商标加强保护的谈判立场。该法案的特殊意义在于确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规定了救济措施;对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情形。该法案有助于排除他人在网际网络上使用欺瞒的网域名称和网址,并可防止他人利用别人得来不易的商誉与产品获取利益”。(That this anti-dilution statute can help stem the use of deceptive Internet addresses by those who are choosing marks that are associates with the products and reputation of others)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于2000年2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为美国商标法增添了一个专门的章节,为司法机关判定域名抢注的性质列出9条标准,核心仍是域名注册人是否有主观故意。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就《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案》对驰名商标认定、混淆可能性证明、救济方式、诉讼性质和管辖等法律空缺而制定,其立法目的是“通过对有关商标侵权、淡化和假冒法的修订,以保护消费者,并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该法是全球首部规范域名的成文国家立法。该法规定,一旦注册行为被认定为域名抢注,法院可提供禁令性救济,包括没收或撤销域名或将域名转让给原告。法院可同时依其酌定权,判令胜诉方获偿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该法案针对恶意域名抢注行为的规范、紧急措施和对物诉讼等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
其显著特点在于为司法机关认定域名抢注是否具有恶意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标准;不但强调了对商标传统司法救济措施的适用,还新规定了法定赔偿等强有力的司法救济措施;对善意域名注册人正当权益的保障等
分析起来,美国法院对网络域名纠纷的处理趋向有三:
一为对故意抢先登记他人公司名称或商标等情形,通常判决抢注人败诉;
二为援引商标淡化法案以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判断域名的归属:
三是对不属于驰名商标的其他商标注意不正当竞争法中商标滥用原则,防止商标滥用,平衡商标专用权与网络域名所有人的利益。从其运作上看,该法对于防止由互联网而产生的商标淡化是一个有力的武器。
2、在英国,处理关于域名的纠纷主要是以1994年的《商标法》和衡平法上的“假冒行为”为审判依据。
英国,处理关于域名的纠纷主要是以1994年的《商标法》和衡平法上的“假冒行为”为审判依据,不得使用假冒行为造成域名与商标的混淆,出现混淆后,权利人可以请求禁止使用混淆标志(Not to use the domain name and the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caused confusion, the right holder may require the prohibition of the use of confusing signs) 大多数的诉讼中法院同时适用这两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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